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再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再審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再審被告 劉韋佑
謝黃 賽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
100年2月23日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27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再審原告起訴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7027建號即門牌高雄市○○區○○路165之3號8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地)係再審被告 謝黃賽月 之妹 黃美貴 所有,嗣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於民國88年5月間以原法院88年度促字第20002號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主債務人 黃長福 、連帶保證人黃美貴,債權本金為新台幣195萬1253元),向高雄地院聲請就黃美貴名下之系爭房地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88年度執字第1768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於89年5月17日之拍賣程序,黃美貴借用謝黃賽月之名義標得系爭房地,暫登記於謝黃賽月名下,違反80年台抗字第143號判例所稱「債務人不得參與應買」意旨,其依借名契約之投標買賣系爭房地之債權行為雖為有效,但得標拍定後之移轉所有權行為及以拍賣價金清償謝黃賽月債務之行為,依民法第71條禁止規定,自屬脫法行為無效;嗣謝黃賽月依其與黃美貴間借名契約之約定,將系爭房地登記於劉韋佑(按:劉韋佑係黃美貴之子)名義,雖係謝黃賽月履行其與黃美貴借名契約之清償行為,惟謝黃賽月移轉系爭房地予 黃韋佑 之行為,違反20年上字第799號「違背法令所禁止之行為不能認為有效,其因該行為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亦不能行使請求權」意旨。故系爭房地為謝黃賽月所有,確定判決有消極不適用法規之錯誤云云,爰求為判決:㈠原確定判決廢棄。㈡再審被告謝黃賽月於94年4月21日就其所有系爭房地所有權全部贈與再審被告劉韋佑之贈與債權及物權行為,應予撤銷。㈢劉韋佑應將系爭房地於94年5月9日經鳳山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
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號判例參照)。而拍賣不動產,債務人不得應買,為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0條第6項所明定,蓋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通說係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故債務人若於其不動產被拍賣時再參加投標,則同時兼具出賣人與買受人之地位,與買賣須有出賣人與買受人兩個主體,因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買賣契約之性質有違,自應解為債務人不得參與應買(最高法院80年台抗字第143號判例意旨參照),除此之外,我國強制執行法並未明文限制應買人之資格,且強制執行事件為非訟事件,執行法院僅得形式審查投標書所載投標人之資格,至實質上幕後投標者為何人,參與投標之人是否為債務人,均非執行法院於審查時所應予斟酌,亦無從自投標書之記載加以判斷。執行法院88年度執字第1768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拍賣程序係謝黃賽月出名拍定系爭房地,投標書之應買人為謝黃賽月,則執行法院該次拍賣程序所為拍定系爭房地,未違反債務人不得應買之規定,謝黃賽月之投標即難認為無效,系爭房地因拍賣而移轉登記至謝黃賽月名義,乃係謝黃賽月依拍賣結果繳清價款後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係拍賣當事人履行契約之結果。且執行法院代替黃美貴立於出賣人地位,將系爭房地出賣予謝黃賽月,亦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或違反民法第71條禁止規定而無效。嗣謝黃賽月與黃美貴基於兩人間之約定,將系爭房地移轉所有權予劉韋佑,實質上非謝黃賽月贈與劉韋佑,非屬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無償行為。確定判決據此認定上訴人主張:黃美貴借用被上訴人謝黃賽月名義拍定系爭房地,即屬債務人應買其所有遭拍定之不動產,係迴避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6項強制規定之脫法行為,被上訴人謝黃賽月應買之拍賣行為應屬無效云云之指摘,經核並無適用法規有錯誤之情。再審原告仍執前詞,指摘確定判決消極不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核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應認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蘇姿月法官李炫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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