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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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重傷害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11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陳海寧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秀青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