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00號抗告人即原告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俊豪 、黃□安、 曾俊雄謝宗燕鄭澄偉翁永芳李培雍李宗正陳忠和林君美李錦元鄭陽偉李宗瑞楊國榮黃德淳鄭如裕王棋南陳昱辰林鎮家王君黃賀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8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蔡斐雯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