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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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00號抗告人即原告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黃俊豪 、黃□安、 曾俊雄 、 謝宗燕 、 鄭澄偉 、 翁永芳 、 李培雍 、 李宗正 、 陳忠和 、 林君美 、 李錦元 、 鄭陽偉 、 李宗瑞 、 楊國榮 、 黃德淳 、 鄭如裕 、 王棋南 、 陳昱辰 、 林鎮家 、 王君 、 黃賀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8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