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2719號聲請人 謝清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13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臺抗字第6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139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該案業經本院以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即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林鈺琅
法官呂俐雯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書記官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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