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86號原告 吳培福
黎子庭 劉潔茹 上列原告3人與被告茱圓實業有限公司黃光增呂彥締劉家瑞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3人起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之聲明第一至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依序為新臺幣(下同)75萬6000元、271萬元、28萬1000元,依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2萬7829元、3090元,茲限原告3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即原告吳培福應繳8590元、黎子庭應繳2萬7829元、劉潔茹應繳30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黃幸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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