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6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仁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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