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77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 律師複代理人 陳姿蓁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防部陸軍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李翔宙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6,5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