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青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筱欣 代理人 游春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4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40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2日
書記官彭品嘉┌──────────────────────────────────────────────────┐│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青唐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20元│101年8月10日│AE0000000││││陳筱欣│社子分公司│││││├──┼──────┼────────────┼────────┼───────┼──────┼───┤│002│青唐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100元│101年10月10日│DA0000000││││陳筱欣│天母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