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85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陽 施教正 即施教正
施學德
施學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零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17,201元97年2月2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18.15%9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