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19號上訴人 陳榮銘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李詩皓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永吉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57,025元(000000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3,39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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