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2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219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秀雄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389、11326、11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曾秀雄業於民國103年1月25日死亡,此有台北市大同區戶政事務所103年5月15日函所檢附之除戶全戶戶籍謄本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秀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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