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2號原告 關有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麗花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訴狀應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未具體載明對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亦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具狀依前開規定補正對被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詳如附表)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應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薛月秋附表: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徵收裁判費(加徵收後)│├───────────┼───────────┤│10萬元以下│1000元│├───────────┼───────────┤│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110元/萬│├───────────┼───────────┤│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99元/萬│├───────────┼───────────┤│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88元/萬│├───────────┼───────────┤│逾1億元至10億元部分│77元/萬│├───────────┼───────────┤│逾10億元部分│66元/萬│├───────────┴───────────┤│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如價額無││法計算核定,以165萬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