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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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98號聲請人溫良慶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崴隆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聲請狀狀尾之簽章(依聲請狀所載與簽名不一致)。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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