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士交 簡附民 移調字第6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7月29日下午4時在本院士林簡易庭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陳淑蘭
調解委員 吳芳洲、邱義煌
朗讀案由: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仟元正(不含強制責
任險保險金),給付方法: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起,於每月
二十五日前給付壹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
行視為全部到期。給付方式:由相對人匯入章月容台北松江
路郵局帳戶。(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