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竹小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竹小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竹小字第79號原告 鍾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 簡嘉涵 年籍資料,並提出被告簡嘉涵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
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住居所,無法特定審判對象,有命原告補正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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