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4號原告皇宮御品科技保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榮豐 (原名: 紀丰富 )被告 廖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惟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違約金11萬元部分,係屬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應就侵害原告信用、名譽一節為回復名譽適當處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判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1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1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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