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66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被告積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徐希民 被告 王奕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貳拾柒萬壹仟玖佰玖拾元、美金貳拾伍萬零玖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之授信總約定事項「壹、通用約款」第25條第2項之約定(見本院卷第9頁),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對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次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5年5月24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時,其起訴狀就其中美金250,935元借款部分之利息起算日、違約金起算日及利率原記載錯誤,與其所提之客戶外幣放款還款繳息明細查詢、短期放款明細表、美元牌告利率異動查詢內容不符(見本院卷第3頁、第25頁及背面、第57頁及背面),嗣於105年7月11日具狀更正如附表所示(見本院卷第53頁),核屬更正事實上之陳述,揆諸上開規定,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積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積聯科技公司)於104年
1月19日邀同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徐希民與被告王奕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申請動用額度為新臺幣7,500,000元及美金500,000元之借款,兩造並簽訂授信約定書及連帶保證書,約定新臺幣借款之利息自實際借用日起按原告定期儲蓄存款一年期機動利率加年利率2.13%計算,美金借款則自借用日起按6個月LIBOR利率(倫敦銀行同業拆款利率)加碼年利率2.75%除以0.946固定計算,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按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照應還數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
㈡詎被告積聯科技公司陸續動用如附表所示各筆借款後竟未依
約攤還本息,迭經原告催討無效,計欠本金新臺幣4,271,99
0元、美金250,9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授信約定書之授信總約定事項「壹、通用約款」第9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被告積聯科技公司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徐希民及被告王奕晴既為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與被告積聯科技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影本、連帶保證書影本、台幣牌告利率異動查詢、美元牌告利率異動查詢、客戶外幣放款還款繳息明細查詢、短期放款明細表、動用/繳款記錄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4至27頁、第57頁及背面),經核對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原本無訛,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謝榕芝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計息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利率│││││(週年利率)│││├──┼─────────┼───────┼──────┼───────┼───────────┤│││自105年4月26││自105年5月27│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1│新臺幣1,071,99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3.28%│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計算│├──┼─────────┼───────┼──────┼───────┼───────────┤│││自105年4月1││自105年5月1│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2│新臺幣3,200,00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3.28%│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計算│├──┼─────────┼───────┼──────┼───────┼───────────┤│││自105年4月6││自105年5月7│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3│美金69,66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3.499630%│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計算│├──┼─────────┼───────┼──────┼───────┼───────────┤│││自105年4月11││自105年5月12│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4│美金102,00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3.532510%│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計算│├──┼─────────┼───────┼──────┼───────┼───────────┤│││自105年4月6││自105年5月7│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原││5│美金79,275元│日起至清償日止│3.614640%│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計算│├──┴─────────┴───────┴──────┴───────┴───────────┤│債權本金總額:新臺幣合計4,271,990元,美金合計250,9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