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淯宣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挺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洋億 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權人宏亞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宗仁 債權人 鄭錦淵
杜聰明 杜聰傑 李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於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因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民國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足憑(名下不動產前已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63759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並分配予別除權人,查無剩餘)。經查債務人名下除有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傷害險外,並無人壽保險,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附卷可證。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表示意見,其就本件清算程序之終止未為反對之表示,有105年3月16日雄院隆104司執消債清立一字第150號函、送達證書、債權人之陳報狀等附卷可憑。綜上可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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