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金重訴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旭洲律師
吳宗耀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起羈押叁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常業詐欺、常業洗錢之罪嫌重大,且被告所供情節核與同案被告庚○○、己○○、 吳重耀 、乙○○、戊○○、丙○○、丁○○分別於警訊或偵查時所供之內容不符,並仍有多名共犯在逃,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起羈押三月,並禁止接見通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李昆霖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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