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未據繳納裁判費訴,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十四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而原告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認其法定要件不符,業於九十二年五月九日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有本院九十二年度救字第五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卷宗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紹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田慧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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