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九號
原告勤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廷勇 被告羿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煥洲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四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