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0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閔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閔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王閔鵬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件表列所示之主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中編號1、2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刑為1年3月,聲請人認編號1至3之罪,應再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附表:受刑人王閔鵬定執行刑一纜表┌───────┬────────┬────────┬─────────┐│編號│一│二│三│├───────┼────────┼────────┼─────────┤│罪名│強制性交欺│妨害性自主罪│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2次│有期徒刑3月(6次│有期徒刑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刑10月││├───────┼────────┼────────┼─────────┤│犯罪日期│100.10.09至│100.09.17至│101.03.14至│││100.10.18│100.11.13│101.03.23│├───────┼────────┼────────┼─────────┤│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檢察署101年度偵字│││字第26834號│字第1108號│第7098號│├───┬───┼────────┼────────┼─────────┤│最後事│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實審├───┼────────┼────────┼─────────┤││案號│101年度侵訴字第│101年度侵訴字第│101年度易字1459號││││34號│58號│││├───┼────────┼────────┼─────────┤││判決│101.05.31│101.06.29│101.06.29│││日期││││├───┼───┼────────┼────────┼─────────┤│確定│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判決├───┼────────┼────────┼─────────┤││案號│101年度侵訴字第│101年度侵訴字第│101年度上易字1095││││34號│58號│號││├───┼────────┼────────┼─────────┤││確定│101.7.2│101.7.26│101.8.29│││日期││││├───┴───┼────────┼────────┼─────────┤│附註│台中地檢101年度│台中地檢101年度│台中地檢101年度執│││執字第7798號(編│執字第8782號(編│字第10714號│││號1、2已定應執行│號1、2罪已定應執││││刑為有期徒刑1年│行刑為有期徒刑1││││3月)│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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