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再微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再微字第1號再審原告 廖佩玉 再審被告財團法人高雄美國學校法定代理人 林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8年度橋小字第98號、108年度小上字第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再審裁判費500元。茲依同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郭文通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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