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51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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