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01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以其所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1紙,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則依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
三、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
書記官陳金治┌────────────────────────┐│附表:98年度司票字第101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未載│70,000元│95年5月1日│294939│├──┼───┼─────┼──────┼────┤│002│未載│68,000元│95年6月1日│294940│├──┼───┼─────┼──────┼────┤│003│未載│66,000元│95年7月1日│294941│├──┼───┼─────┼──────┼────┤│004│未載│64,000元│95年8月1日│294942│├──┼───┼─────┼──────┼────┤│005│未載│62,000元│95年9月1日│294943│├──┼───┼─────┼──────┼────┤│006│未載│60,000元│95年10月1日│294944│├──┼───┼─────┼──────┼────┤│007│未載│58,000元│95年11月1日│294945│├──┼───┼─────┼──────┼────┤│008│未載│56,000元│95年12月1日│294946│├──┼───┼─────┼──────┼────┤│009│未載│54,000元│96年1月1日│294947│├──┼───┼─────┼──────┼────┤│010│未載│52,000元│96年2月1日│294948│├──┼───┼─────┼──────┼────┤│011│未載│50,000元│96年3月1日│294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