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4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蕭博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博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蕭博文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受刑人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前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受刑人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依檢
察官指定之保證金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將受刑人釋放,該案經本院以111年度交簡字第1189號判處受刑人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後經送聲請人指揮執行(112年度執字第1498號)等節,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前開案件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證。㈡次查,聲請人以112年度執字第1498號案指揮執行,經聲請人
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代為執行(112年度執助字第1335號),然受刑人經新北地檢署傳喚未到,拘提無著,且於本院裁定時,受刑人未因另案在監執行或在押等情,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112年6月15日新北檢偵寅112執助1335字第1129070470號函所附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受刑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