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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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豪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怡榮 律師被告 吳易昇 選任辯護人陳怡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5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0日辯論終結,惟因被告張家豪具狀自陳略以:其於本案辯論終結後,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等語,有112年8月9日聲請暫緩宣告裁判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5至440頁),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馮昌偉
法官陳乃翊法官許峻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玲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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