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68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83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86,0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乙○○○○○○於民國92年6月至94年1月間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86,049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2)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乙○○○○○○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置之不理,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3)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5,934元│95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3.175│96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3.175│├─┼─────────┼────────────┼──────┼────────────┼─────────────┤│2│23,658元│95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925│96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925│├─┼─────────┼────────────┼──────┼────────────┼─────────────┤│3│19,884元│95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925│96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2.925│├─┼─────────┼────────────┼──────┼────────────┼─────────────┤│4│26,573元│95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3│96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