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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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5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26日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其刑滿日期原為96年5月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6日後,縮短刑期後,其刑期終結日為96年4月22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於95年12月26日以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