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90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洪嘉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零柒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70,725元,其中已到期本金67,821元(已到期之本金67,821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民國105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374元、違約金雜費計1,53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二)債權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390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嘉林│自民國1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750元││年11月08日││六六│││││起│││├──┼───┼─────┼──────┼──────┼───────┤│002│新臺幣│洪嘉林│自民國1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35212││年11月08日│││││元││起│││├──┼───┼─────┼──────┼──────┼───────┤│003│新臺幣│洪嘉林│自民國1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30281││年11月08日││九七│││元││起│││├──┼───┼─────┼──────┼──────┼───────┤│004│新臺幣│洪嘉林│自民國10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578元││年11月08日││點七四│││││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