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6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62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堯明仁 債務人曾 智堃 債務人 曾德 財債務人 許百美
一、債務人許百美、 曾智堃曾德財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叁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曾智堃於民國98年起就讀私立光啟中學間,邀同債務人曾德財、許百美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3筆,計新臺幣68,392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曾智堃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5,639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曾德財、許百美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36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百美、曾│自民國105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2.69%│││5639元│智堃、曾德│月1日起││││││財││││└──┴───┴─────┴──────┴──────┴───────┘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百美、曾│自民國105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639元│智堃、曾德│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財│││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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