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小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106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十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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