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43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信助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少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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