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1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定正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建全 、 林壽男 、 呂宸 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壽男、呂宸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借據所載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請釋明對相對人林壽男、呂宸如個人請求給付新臺幣457,000元之依據。
三、請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