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0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0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月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錦玉 、 顏晨 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錦玉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狀未載明請求之標的金額,請再陳明之。
三、是否欲請求利息?如欲請求,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得自支票退票日起算)。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