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土地界址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116號上訴人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確定土地界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2,457,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0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簡色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