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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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5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文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文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肆月。
理由查受刑人鍾文欽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本院99年度易字第2944號判決、99年度易字第3368號判決、100年度易字第392號判決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地院99年度易字第3528號判決,詳如附表所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補充更正為「板橋地檢99年度毒偵字第6935、7194號」;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罪之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應補充更正為「板橋地檢99年度偵字第16707、23137、24920號」),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