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再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抗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洪順慶 上列聲請人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8日本院102年度抗字第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繳納,今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再審之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