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毒抗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毒抗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毒抗字第18號抗告人即被告 洪仁信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裁定(102年度毒聲字第5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被告洪仁信(下稱抗告人)坦承有吸食甲基安非他命行為,係因恐被認為持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之故;事實上,抗告人是第一次購買嚐試吸食甲基安非他命,在查獲前2天與朋友至KTV唱歌,當場見朋友吸食,席間煙霧瀰漫,可能當時誤而吸入,致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抗告人並無吸食第二級毒品之故意。請撤銷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裁定云云。
二、經查:㈠抗告人於警詢、偵訊均供稱:「我向 侯淵川 購買甲基安非他
命2次;我最後一次是101年11日早上8、9點,在我家客廳吸食甲基安非他命」等語(見警卷、101偵33547號卷內),並非「第一次購買嚐試吸食甲基安非他命」,亦無所謂「可能當時誤而吸入」等情。
㈡按尿液檢驗結果之正確性受到諸多因素之影響,如檢體簽收
、處理、分析、文件處理及各檢體驗單位所訂定之閾值不同等,均會影響到最後結果之判讀,目前尿液中毒品之檢驗方法分述如下:一般實驗室接到尿液煙毒檢驗申請時,第一步驟為利用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做初步篩檢,如篩檢濃度小於閾值即判讀為陰性反應;如篩檢濃度大於閾值,則必須進一步做確認試驗,確認試驗方法之原理須異於篩檢方法之原理,確認試驗方法目前國內常用的方法計有TOXI-LAB(毒物層析法)、GC(氣體色層分析法)、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等方法,依各實驗單位設備不同,選用方法而有不同,其精密度依次為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優於氣體色層分析法優於毒物層析法。再者,所謂「氣相層析質譜儀」包括「氣相層析儀」及「質譜儀」二部分,在「氣相層析儀」部分,其方法為將物質氣化後,再經分析管分離,由於各種物質之沸點及對管柱之吸附力不同,在經過檢測器測定後,表現出不同的滯留時間,利用滯留時間來判定是何種物質;而「質譜儀」部分為檢測器,能將物質撞擊成碎片,記錄其質譜圖,因每個化合物之鍵結能力不同,故不同之物質會有其特定之質譜圖,因此在物質之判斷上有若指紋鑑定,理論上如果扣除人為因素(例如檢體間之污染),氣相層析質譜儀之精確度接近百分之百,幾乎不會有偽陽性反應產生。亦即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應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等情,此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92年
6月20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明確。㈢抗告人尿液經送正修科技大學微量研究科技中心,以酵素
免疫法(EIA)為初步篩檢之檢驗方法,再以氣相層析質譜法(GC/MS)為確認鑑定之檢驗方法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中安非他命濃度為430ng/ml
、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3920ng/ml,而依據「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準則」第18條規定,因檢驗結果安非他命大於100ng/ml,且甲基安非他命大於500ng/ml,而判定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代謝物陽性反應,有該中心101年11月28日報告編號R12/3322/005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見
101偵33547號卷內)。故該尿液檢驗報告結果,依上開說明,已足排除偽陽性反應結果,而無誤判之虞。
㈣按縱然吸入二手煙或蒸氣者之尿液可能檢出毒品反應,但其
濃度亦應遠低於施用者,亦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93年7月30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在案。而抗告人尿液檢驗結果為安非他命濃度為43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為3920ng/ml,業如上述,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於陽性反應判定標準近8倍,濃度極高,應可認定被告確係於採尿前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而排除吸入二手毒煙之可能。
三、綜上所述,原審因認抗告人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裁定抗告人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抗告人否認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而以上開情詞,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洪碩垣法官曾逸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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