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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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12號
原   告  劉瑞卿和興五金商行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6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9,4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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