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投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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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投補字第10號
原   告 遠東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健舜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91,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智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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