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3245號
原 告 元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245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下午3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
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映佐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柒萬伍仟肆佰 參拾陸元,及自民
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楊建新
法官 陳映佐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