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24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月17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彥
書記官 黃敏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以下
同)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敏純
法 官廖建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