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威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1728、172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黃凡瑄法官江健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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