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03號債務人 胡軒瑜 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0日
書記官吳婉萱附件:
1.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有受扶養人,並應提出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如有數人,並應提出繼承系統表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與收入資料。
3.債務人聲請清算,漏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應至本院網站或司法院網站下載法定格式之空白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據實填寫109年10月6日聲請清算前
2年之財產狀況,。
4.說明清算聲請狀上所載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是否聲請人之房屋,如非,則提出居住於該地之證明文件(如為租賃,則應提出租賃契約書)。
5.承上,如現居地為承租址,請陳報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6.與最大債權人臺灣銀行請求協商不成立之資料。
7.是否有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8.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9.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10.債務人自民國107年9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11.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12.「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13.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1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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