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上訴字第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471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莊家豪選任辯護人鄭淵基律師
廖元應 律師 彭大勇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案由欄之記載應增列「(上訴後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12年度偵字第6502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判決之原本、正本案由欄,僅記載起訴案號,漏未記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02號移送併辦案號,因此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相同,為本案審理範圍,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漏未記載上開移送併辦案號,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上開說明,爰裁定更正補充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睿軒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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