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原告甲○○○○○
,H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 律師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6月8日所為訴訟費用擔保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海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