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877號原告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8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之裁判費查詢單),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絮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6月16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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