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一二0號原告逸安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朱襲靜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易緝字第一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靜怡
法官李家慧法官劉煌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