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2號上訴人 劉蔡阿葉
劉榮煌 劉榮煒 劉陳華 劉秋蓮 劉秋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昌和 間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台幣1,650,000元定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駱大勝

更多裁判書